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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定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年03月30日 信息來源: 字體:
各鄉鎮(街道),市政府各部門:
《定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1110
 
(此件公開發布)
 
 
定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倡導文明節儉新風,移風易俗,加強煙花爆竹的燃放管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效防止環境污染和噪聲污染,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煙花爆竹禁放區域及品種。本規定適用于全市范圍內。全市全面禁止燃放各類煙花爆竹及電子炮經市公安局批準的大型燃放活動除外)。
條  市政府成立定州市煙花爆竹禁放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禁放辦”),地點設在市公安局,各鄉鎮(街道)、市直有關部門為成員。市禁放辦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市禁放辦統籌協調全市煙花爆竹禁放工作,統一指揮各鄉鎮(街道)、公安、教育、民政、住建、城管、商務、衛健、市場監管、應急等部門開展煙花爆竹禁放專項治理活動;檢查、指導禁放治理工作;
(二)積極受理群眾舉報和部門移交的線索,及時將案件線索移交轄區派出所依法處理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條  各鄉鎮(街道)、市紀委監委、市委宣傳部、公安、教育、民政、財政、住建、城管、商務、衛健、市場監管、應急等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嚴格落實禁止煙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負責宣傳、監督、發現、制止煙花爆竹燃放行為,同時固定證據,移交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一)各鄉鎮(街道)負責本轄區內排查和發動群眾舉報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行為及燃放治理工作;負責在轄區內各村街(社區)、居民小區內設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牌、張貼通告、懸掛條幅、逐戶發放明白紙,督促其做好煙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對轄區內婚喪嫁娶、喬遷新居、開業典禮等情況上門告知、制止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二)市教育局負責學校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宣傳、監督管理工作。做到每名在校學生人手一份禁放明白紙,督促家長不燃放煙花爆竹。
(三)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負責對新婚夫婦進行宣傳教育,告知其不燃放煙花爆竹;負責殯儀館和公墓的煙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
(四)市住建局負責建筑領域的煙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負責監督、制止地產開發企業、建筑施工企業的燃放行為;負責督促物業公司做好規模以上小區張貼通告、懸掛條幅,做好煙花爆竹燃放宣傳工作。
(五)市城管局負責城區主干道(中山路、清風街、興定路、中興路、迎賓大道、博陵街、明月街、建設街、商業街、自來佛街、興華路、北門街、城里中心南街、城里中心北街)及兩側門店的煙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利用沿街商戶LED屏和大屏幕做好禁放宣傳工作。
(六)市商務局負責大型商場嚴格落實禁止燃放各類煙花爆竹的治理工作。
(七)市衛生健康局負責醫療機構嚴格落實禁止燃放各類煙花爆竹的治理工作。
(八)市場監管局負責賓館、酒店等單位嚴格落實禁止燃放各類煙花爆竹的治理工作。
(九)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對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發現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依法處理。
(十)市公安通管理大隊負責違規改裝電子炮的車輛的清理工作。
(十一)公安派出所積極受理群眾舉報和部門移交的線索,依法處理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十二)市財政局負責落實燃放煙花爆竹治理工作專項經費和舉報獎勵經費。
(十三)市委宣傳部負責政策宣傳,網信辦、融媒體中心配合,利用網絡、報紙、電視臺、微信等新聞媒體廣泛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政策宣傳,曝光違規燃放行為,營造禁放的濃厚氛圍。  
(十四)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負責加強內部人員管理,逐人簽訂“不燃放煙花爆竹保證書”,一經發現違規燃放煙花爆竹情況,追究單位負責人責任。
     第條  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一)煙花爆竹禁放工作中,對不作為、慢作為、工作失職的各職能部門相關責任人,市禁放辦將移交市紀委監委對有監管責任的責任人進行追責問責;問題突出的,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追責問責。
(二)公安機關對群眾舉報及其他部門移交的燃放煙花爆竹案件線索,未依法處罰或降格處理的,市紀委監委對相關責任人追責問責。
(三)市委組織部、市委政法委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納入平安建設考評體系,作為市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參考,同時納入村(社區)“兩委”班子及成員綜合量化考核內容。
    第市禁放辦對舉報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案件線索的,經查證核實后,視情況給予500元至30000元獎勵,舉報電話:110、2320506。
    第條  違反本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責令其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責令其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造成國家、集體、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規定自2021年11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7月4日實施的《定州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第十條  本規定由市煙花爆竹禁放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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